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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5-04-25浏览次数:

党风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龙头”。1998年11月党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十多年来,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此普遍予以高度重视,有力地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但是,随着新时期党的建设特别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不断深入,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因此,中共中央、国务院2010年11月修订印发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新修订的《规定》印发以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逐步完善,为反腐倡廉建设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各级党委、政府认真执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切实承担起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责任,将反腐倡廉建设纳入党委政府总体工作规划,与党的建设各项工作结合起来,通盘考虑,统筹谋划,协调推进。党委政府各职能部门任务更加明确,自觉把反腐倡廉建设贯穿于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全过程,融入本部门本行业业务工作中。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更加完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得到深入贯彻落实,全党动手抓反腐倡廉建设的良好局面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为有序、有力、有效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向纵深发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需要进一步形成全党动手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合力。各级党委、政府要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为契机,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巩固党政齐抓共管、群众支持参与的良好局面。领导班子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要率先垂范、严格自律,同时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其他成员也要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职责,积极协助党委、政府搞好责任分解和检查考核,并把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要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发现有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处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对因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要严格追究有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